科普教育网

绩效是公司必须给的吗?

绩效并非公司一定会给予的,它更多是组织与员工之间基于目标、贡献和价值交换的一种动态结果,其存在与否、形式如何、是否兑现,受多种因素影响,从本质上看,绩效是员工在工作岗位上的表现和产出的综合体现,而公司是否“给予”绩效,需要从绩效的定义、公司的决策逻辑、现实中的执行偏差以及法律与契约的约束等多个维度来理解。

绩效是公司必须给的吗?-图1

绩效的底层逻辑:不是“给予”,而是“创造与评估”

首先需要明确,绩效并非公司单方面“给予”的福利或奖励,而是员工通过劳动创造价值,公司通过既定标准评估后形成的结论,这种评估通常包含结果导向(如业绩指标达成率)和行为导向(如工作态度、协作能力)两个维度,其核心目的是衡量员工对组织目标的贡献,并为后续的薪酬调整、晋升发展、培训改进等提供依据,从这个角度看,绩效的本质是“价值评估结果”,而非公司主动施与的“物品”,如果员工未创造价值或未达到评估标准,公司自然不会“给予”积极的绩效评价;反之,若员工表现优异,绩效评价则是对其贡献的客观反映,而非公司的“额外恩赐”。

公司是否“给予”绩效的四大影响因素

尽管绩效评估是现代企业管理的常见手段,但公司是否实际执行、是否兑现绩效结果,并非绝对,主要受以下因素影响:

公司的战略与管理意愿

公司的战略定位和管理理念直接决定绩效体系的重视程度,追求快速扩张的创业公司可能更关注结果绩效,对过程评估较为宽松;而注重稳健发展的成熟企业,可能建立完善的绩效管理体系,从目标设定(如OKR、KPI)到过程跟踪、结果评估、反馈面谈形成闭环,但若公司处于战略转型期、经营困难,或管理层对绩效管理认知不足(如将其视为“形式主义”),则可能出现绩效评估流于形式、结果不兑现的情况,此时员工看似“未被给予”绩效,实则是公司管理缺位的结果。

契约与制度的明确性

绩效的“给予”需要以清晰的契约和制度为前提,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绩效管理制度等文件中,若明确约定了绩效评估的周期、标准、结果应用(如绩效奖金、晋升条件),则公司必须履行;若未明确约定,或制度本身存在模糊地带(如“绩效优秀者可获得奖励”但未明确奖励标准),公司便拥有较大的自主裁量权,可能出现“选择性给予”或“不给予”的情况,部分中小企业虽口头承诺“绩效奖金”,但最终以“公司效益不好”为由拒绝发放,这种情况下绩效的“给予”便缺乏制度保障。

绩效是公司必须给的吗?-图2

法律与合规性要求

从法律角度看,绩效评估若涉及薪酬、解雇等敏感结果,需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规,若劳动合同约定绩效工资占薪资的20%,则公司必须根据评估结果发放,否则构成克扣工资;若以“绩效不达标”为由解雇员工,需证明评估过程的客观性、合理性,并提供培训或调岗等改进机会,若公司未依法履行,员工可通过劳动仲裁维权,但现实中,部分公司可能通过“模糊绩效标准”“暗箱操作评估”等方式规避法律风险,导致员工“看似未被给予”应有的绩效结果。

执行层面的偏差

即使公司有完善的绩效制度,执行过程中也可能出现偏差,导致绩效“名存实亡”。

  • 评估标准不公:指标设定脱离实际(如要求销售员在市场萎缩时达成增长目标),或评估者受主观偏好影响(如“印象分”决定结果);
  • 形式化评估:为“不得罪人”而采用“平均主义”,所有人绩效评分相近,失去激励作用;
  • 结果不兑现:虽评估出优秀绩效,但公司以“预算不足”“结构调整”等为由拒绝兑现奖金或晋升,导致员工对“绩效给予”失去信任。

不同场景下绩效“给予”的差异性

绩效是否“给予”,还需结合具体场景分析:

场景类型 绩效“给予”的特征 常见风险
规范型企业 制度完善,评估标准明确,结果与薪酬、晋升强挂钩,法律合规性高。 制度僵化,可能忽视员工个体差异或市场变化。
小微企业/创业公司 绩效体系简单,甚至依赖创始人主观判断,结果兑现灵活(如股权、期权替代现金奖励)。 承诺随意,因经营波动导致绩效结果无法兑现,员工权益保障弱。
国企/事业单位 绩效评估兼顾“业绩”与“稳定性”,结果受编制、职级等因素影响,优秀绩效名额可能有限制。 平均主义倾向,“优秀”难凸显,激励效果有限。
远程办公/灵活用工 绩效评估更依赖结果输出(如任务完成度),过程监控弱,结果兑现可能因项目周期延迟。 评估标准难统一,跨团队协作时责任划分模糊,绩效争议风险高。

绩效的“给予”取决于价值交换与制度保障

绩效并非公司“一定会给予”的固定产出,而是员工创造价值、公司评估反馈后的动态结果,其是否“给予”、如何“给予”,取决于公司的管理意愿、制度明确性、法律合规性及执行公正性,对员工而言,需明确绩效的本质是“价值交换”——通过优异表现争取积极评价;对公司而言,绩效管理是激发组织活力的重要工具,若缺乏制度保障或执行偏差,不仅无法发挥激励作用,还可能引发法律风险与人才流失,绩效的“给予”并非单向的“施与”,而是建立在双方信任、规则透明、价值对等基础上的双向结果。

绩效是公司必须给的吗?-图3

相关问答FAQs

Q1:如果公司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绩效工资,是否可以不发放绩效奖金?
A:不一定,若公司通过员工手册、薪酬制度或内部通知等明确规定了绩效奖金的发放条件和标准,且员工已知晓该制度,则该制度对员工具有约束力,公司需按约定发放,若劳动合同和公司制度均未约定绩效奖金,但公司长期存在“绩效奖金”发放惯例(如每月/季度固定发放),员工可主张该部分款项为“工资构成”,公司不得无故克扣,但若绩效奖金基于个人或公司额外业绩奖励,且无明确约定,公司则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发放。

Q2:以“绩效不达标”为由降薪,公司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A:公司以“绩效不达标”为由降薪,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据:① 绩效评估制度合法有效(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告知员工);② 评估标准客观合理(与岗位职责相关、可量化、不违反公序良俗);③ 评估程序公正(评估过程有记录,员工有权申辩,结果经复核);④ 降薪幅度合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与绩效差距匹配),若公司无法提供上述证据,单方面降薪属于克扣工资,员工可要求补发并主张经济补偿。

分享:
扫描分享到社交APP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