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教育网

法定节假日加班为何只算2薪?

法定节假日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休息权利,也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传承传统文化而设立的重要制度,在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节假日只给2薪”的情况,这一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又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这一问题进行详细解读。

法定节假日加班为何只算2薪?-图1

法定节假日工资支付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由此可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法定标准是“3薪”,即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除支付其当月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外,还需额外支付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基数300%的加班工资。

这里的“3薪”包含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在内,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1天,其当日应得工资=正常日工资×300%,其中已包含当日正常工作时间的1倍工资,额外需支付的加班工资为正常日工资的200%,某劳动者日工资为200元,其在法定节假日加班1天,当日应得工资为200元×300%=600元,而非“2薪”的400元(200元×200%)。

“法定节假日只给2薪”的性质分析

部分用人单位以“2薪”形式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本质上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害,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 混淆“加班工资”与“调休补偿”:部分用人单位误以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可以通过“补休”替代加班工资,但实际上,《劳动法》明确规定,法定休假日(如春节、国庆节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必须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不能以补休代替,而休息日(如周末)安排加班的,优先安排补休,无法补休的才支付200%的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将法定节假日与休息日的加班工资标准混为一谈,属于违法行为。
  2. 降低工资基数计算标准:部分用人单位在计算加班工资时,以“基本工资”或“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数,而非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导致实际支付的加班工资低于法定标准,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为劳动者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即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津贴、补贴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若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工资标准,可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应发工资作为基数。
  3. 将“2薪”作为“福利”而非法定义务:部分用人单位将“2薪”作为加班的“福利待遇”,在规章制度中规定“法定节假日加班给予2倍奖励工资”,试图规避法律规定的300%加班工资义务,这种做法显然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补足加班工资差额。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

为明确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以下通过表格形式展示具体计算方式(假设劳动者月工资为6000元,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法定节假日加班为何只算2薪?-图2
项目 计算公式 示例(月工资6000元)
日工资基数 月工资÷月计薪天数(21.75天) 6000元÷21.75天≈275.86元/天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日工资基数×300% 86元×300%≈827.58元/天
“2薪”错误支付金额 日工资基数×200% 86元×200%≈551.72元/天
应补足差额 法定加班工资 - “2薪”支付金额 58元 - 551.72元≈275.86元/天

注:月计薪天数21.75天是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全年365天减去104天休息日,再除以12个月计算得出。

劳动者遇到“2薪”问题的维权途径

若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节假日只给2薪”的行为,劳动者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1. 与用人单位协商:首先可向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或管理层提出异议,明确说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应为3薪的法律规定,要求补足差额,协商过程中注意保留沟通记录,如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
  2.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若协商无果,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提交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证据材料,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加班工资。
  3. 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差额及赔偿金(若因用人单位原因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可主张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
  4. 提起诉讼: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诉。

相关问答FAQs

问题1: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法定节假日加班给予2薪奖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解答:该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为300%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通过规章制度降低该标准,属于“排除劳动者权利、免除用人单位责任”的条款,应属无效,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问题2:若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已支付当日正常工资,是否还需额外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解答:是的,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且包含100%的本数,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除支付当日正常工资(100%)外,还需额外支付200%的加班工资,总计为300%,若用人单位已支付当日正常工资,仍需补足剩余200%的加班工资差额,劳动者日工资为20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当日,用人单位已支付200元正常工资,但仍需额外支付200元×200%=400元加班工资,当日应得工资总额为600元。

法定节假日加班为何只算2薪?-图3
分享:
扫描分享到社交APP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