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三次,这一现象在现代职场中并不少见,其背后涉及法律关系、职业发展、企业用工管理等多重维度,从法律层面看,连续签订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若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避免企业通过频繁续签短期合同规避法定义务,实践中被称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触发条件”。

从劳动关系稳定性角度分析,三次合同签订往往意味着劳动者与公司建立了较长期的雇佣关系,第一次合同可能是双方相互考察期,期限通常较短(如1-2年);第二次合同可能基于前期表现良好而续签,期限可能延长;第三次合同则往往标志着劳动者已成为公司核心或骨干力量,此时双方对彼此的工作能力、企业文化适配性已有充分认知,部分企业为控制用工成本(如减少经济补偿金、社保缴纳基数调整等),可能会在第三次合同到期前与劳动者协商终止合同,或诱导劳动者主动辞职后重新签订合同,这种行为若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依法主张权利。
对劳动者而言,三次合同签订既是职业认可,也是职业规划的转折点,此时需重点关注合同条款的细节:一是工作岗位是否明确,避免被“模糊岗位”条款随意调岗;二是薪资结构是否清晰,避免将基本工资设定过低而绩效工资占比过高,导致加班费计算基数被压缩;三是保密与竞业限制条款是否合理,若约定了竞业限制,企业必须支付经济补偿,且补偿标准不得低于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第三次合同签订后,劳动者应主动了解自身是否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若企业拒绝签订,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从企业管理角度看,频繁与同一劳动者签订三次合同,可能反映出企业在用工策略上的问题,可能说明企业对核心岗位的长期规划不足,过度依赖短期用工灵活性;也可能暴露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流程的漏洞,如缺乏科学的员工晋升通道、薪酬体系设计不合理等,优秀的企业通常会通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增强员工归属感,并结合股权激励、职业培训等长期激励措施,降低核心员工流失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非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即有义务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这意味着第三次合同签订时,主动权已逐渐向劳动者倾斜。
实践中,三次合同签订还可能涉及“合同倒签”或“空白合同”等风险,部分企业为规避法律责任,可能会要求劳动者在入职后补签早期合同,或提供空白合同让劳动者签字,这种行为若发生劳动争议,企业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应确保合同签订日期与实际入职日期一致,且所有条款(包括薪资、岗位、工作地点等)均已明确填写,避免留下空白或模糊表述。

三次合同签订后的续签协商也需谨慎,若企业提出降低薪资、调整岗位等不利于劳动者的变更条件,劳动者有权拒绝并要求维持原合同条件;若企业因此终止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主张经济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与公司签订三次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进入成熟阶段的重要标志,劳动者需充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企业也应通过规范化用工管理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双方在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中,应秉持诚信原则,既保障劳动者的就业稳定,也维护企业的合法用工自主权,最终实现共同发展。
相关问答FAQs
Q1:第三次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拒绝续签并终止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A: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三次合同到期后,若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续签(如不愿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属于合同期满终止,劳动者可主张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为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Q2:三次合同均为固定期限,第四次签订时公司是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A:是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合同签订后,若双方再次续订,除非劳动者主动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否则公司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否则劳动者可要求补订或主张双倍工资赔偿(自应当订立之日起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