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场中,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考察的重要阶段,但“试用期被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的情况也屡见不鲜,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容易因不了解法律权利而被动接受不合理结果,本文将从法律定义、认定标准、解除程序、劳动者应对措施及法律后果五个维度,详细解析“试用期内公司说不胜任”的相关问题,帮助劳动者清晰自身权利边界,合理维护合法权益。

法律视角下的“不胜任工作”:核心定义与法律依据
“不胜任工作”并非主观判断,而是有明确法律内涵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注意,此处法律用的是“不符合录用条件”而非“不胜任工作”——前者针对的是劳动者是否达到招聘时明确约定的录用标准,后者则是针对转正后员工是否达到岗位履职要求,二者在法律适用场景上存在本质区别。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混淆“不符合录用条件”与“不胜任工作”,在试用期以“不胜任”为由解除合同,实则可能因缺乏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某岗位招聘时要求“具备3年以上同行业经验”,劳动者仅具备2年经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以“经验不足导致工作不熟练”为由解除,属于典型的“不符合录用条件”;但若招聘时仅要求“熟练使用办公软件”,劳动者入职后因操作效率低被认定为“不胜任”,则可能因录用条件模糊而缺乏解除合法性。
“不胜任工作”的认定标准:需满足“客观+量化”双重要求
无论是试用期还是转正后,用人单位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合同,均需满足严格的认定标准,尤其试用期阶段,举证责任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具体而言,合法的“不胜任”认定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录用条件明确且已告知
用人单位在招聘时需通过招聘启事、岗位说明书、劳动合同附件等形式,明确告知劳动者具体的录用条件,销售岗位可约定“试用期内月均销售额达5万元”,技术岗位可约定“独立完成3个功能模块开发”,若录用条件模糊(如“工作积极主动”“具备良好沟通能力”),则因缺乏客观衡量标准,用人单位以此主张“不符合录用条件”难以获得法律支持。

有客观证据证明劳动者未达标
用人单位需提供具体的工作成果数据、考核记录、客户反馈等客观证据,证明劳动者未达到录用条件,销售岗位需提供详细的销售业绩报表,技术岗位需提供代码评审报告、项目延期说明等,仅凭主管主观评价(如“态度不认真”“学习能力差”)而无客观佐证,不能作为解除合同的依据。
履行“培训或调岗”程序(转正后要求)
需特别说明的是,“培训或调岗”是针对转正后员工“不胜任工作”解除合同的法定前置程序,试用期阶段并无此要求,但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为规避风险,会在试用期内先进行“针对性培训”,若劳动者仍未能达标再解除合同,这种操作虽非法律强制要求,但若培训内容与录用条件直接相关,且培训后仍能证明劳动者不符合条件,则可能被认定为合法解除。
试用期解除的合法程序:避免“程序瑕疵”导致违法
即使劳动者确实未达到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也需遵循法定程序,否则可能因程序违法面临支付赔偿金的风险,合法的解除程序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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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解除并说明理由:用人单位需在解除合同时书面或口头说明理由,且理由应基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客观事实,而非主观臆断,若用人单位仅以“试用期内不符合要求”为由,未具体说明不符合哪项录用条件,劳动者可要求其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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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解除依据: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出示录用条件文件、考核记录等证据,证明解除理由的合法性,劳动者有权要求复印或拍照留存相关证据,以便后续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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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工资并办理离职手续:解除劳动合同当日,用人单位需结清劳动者工资,并出具离职证明,不得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证件。
劳动者应对措施:从“被动接受”到“主动维权”
当用人单位以“不胜任工作”为由在试用期解除合同时,劳动者可从以下五步维护自身权益:
核心问题:确认解除理由是否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
首先要求用人单位明确说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内容,并查看招聘启事、岗位说明书等文件,确认该条件是否明确、客观,若录用条件模糊(如“综合素质不达标”),或与实际工作内容无关,则解除理由可能不合法。
审查证据:用人单位是否提供充分客观证据
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考核记录、工作成果数据等证据,证明自己未达到录用条件,若证据不足(如仅凭主管口头评价),或数据造假(如业绩报表与实际不符),可提出异议并要求核实。
沟通协商:尝试争取合理补偿或留用机会
若确实存在工作失误或能力不足,可与用人单位沟通,了解是否可以通过延长试用期、调整岗位或提供培训等方式弥补,部分用人单位为避免纠纷,可能同意支付一定经济补偿(如按工作天数结算工资+额外补偿)。
法律维权:确认违法解除后的赔偿请求
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如录用条件不明确、无证据证明、未说明理由等),属于违法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计算,试用期不满六个月的,经济补偿为半个月工资。
证据留存:为后续维权保留材料
无论是否解除合同,劳动者都应注意保留以下证据:劳动合同、录用条件文件、考核记录、工资条、沟通记录(如微信、邮件)、解除通知等,这些证据是后续劳动仲裁或诉讼的关键。
法律后果对比:合法解除与违法解除的区别
| 情形 | 法律后果 | 劳动者维权途径 |
|---|---|---|
| 合法解除(符合录用条件+有证据+程序合法) | 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仅需结清试用期工资 | 若对解除理由有异议,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解除决定或确认解除违法 |
| 违法解除(不符合录用条件、无证据、程序瑕疵) | 用人单位需支付赔偿金(半个月工资×2) | 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 |
相关问答FAQs
Q1:试用期内公司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合同,但没有书面录用条件,是否合法?
A:不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试用期合同,需首先证明已明确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若录用条件仅存在于口头约定或模糊描述(如“表现良好”),缺乏书面文件作为依据,则用人单位无法举证“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行为属于违法,劳动者可要求支付赔偿金。
Q2:试用期内被考核不合格,公司直接解除合同,但没有经过培训或调岗,是否违法?
A:不一定合法。“培训或调岗”是针对转正后员工“不胜任工作”解除合同的法定前置程序,试用期阶段无需履行该程序,但关键在于,公司是否提供了客观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若考核标准不明确、考核过程不透明,或考核结果与实际工作情况不符,即使未经过培训,解除行为仍可能因缺乏事实依据而构成违法,劳动者可要求公司提供考核依据,若无法提供,则解除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