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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雇后追要加班费

公司解雇后追要加班费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实践中需结合法律依据、证据收集、程序推进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处理,劳动者首先需明确,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用人单位无故拖欠或克扣的,劳动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即使已被解雇,这一权利也不受影响。

公司解雇后追要加班费-图1

从法律层面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意味着,劳动者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加班费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否则可能丧失胜诉权。

证据收集是追讨加班费的核心环节,劳动者需尽可能提供以下证据:一是劳动合同,能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等基础信息;二是考勤记录,如电子打卡记录、考勤表、工作排班表等,证明实际工作时间超出法定标准;三是工资条、银行流水等,显示工资结构中是否包含加班费,或加班费计算是否低于法定标准;四是工作沟通记录,如微信、钉钉等聊天记录、邮件往来,能体现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事实;五是同事证人证言,其他知情同事的书面证言或出庭作证可辅助证明加班事实,若用人单位未提供考勤记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程序推进上,劳动者可分阶段处理:首先与用人单位协商,明确加班事实及欠薪金额,要求书面支付加班费,协商过程中注意保留沟通记录;若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行政机关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监察具有程序快捷、成本较低的优势;若投诉未果或需进一步追讨,需在仲裁时效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仲裁申请书、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及上述证据材料,仲裁请求应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时间段及具体金额;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阶段需进一步补充证据、完善事实陈述。

实践中需注意的难点包括加班费计算基数的确定,根据法律规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应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若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则按约定执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确定;无集体合同的,按劳动者本人实际工资标准确定,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于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若用人单位已依法审批,则不适用加班费规定,但劳动者需确认用人单位是否履行了审批程序,避免被违法适用特殊工时制度。

公司解雇后追要加班费-图2

为更直观展示加班费计算标准,可参考以下表格:

工作时间安排 加班费计算比例 适用场景
延长工作时间(平日) 150% 工作日超过8小时的部分
休息日安排工作 200% 周六、周日工作且无法安排补休
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 300% 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

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需注意保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作证、社保缴纳记录、工作服等,避免因劳动关系无法证明导致维权受阻,需警惕用人单位以“规章制度不允许加班”等理由拒绝支付加班费,若该规章制度未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向劳动者公示,则不能作为拒绝支付加班费的合法依据。

公司解雇后追要加班费需劳动者具备法律意识、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通过合法途径理性维权,确保自身劳动报酬权益得到保障,在遇到复杂情况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劳动法律师,制定针对性维权策略,提高维权成功率。

相关问答FAQs

Q1:公司以“加班未经审批”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是否合法?
A:不合法,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标准支付加班费,加班审批制度属于用人单位内部管理规范,若未向劳动者公示或未明确约定“未经审批的加班不支付报酬”,则该制度不能对抗劳动者要求支付加班费的权利,劳动者只需证明存在加班事实,无需额外提供审批手续。

Q2:离职时已签署“确认无加班费”的协议,还能否追讨?
A:若协议是在劳动者被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署,或协议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免除用人单位法定支付加班费的义务),则该协议无效,劳动者仍可追讨加班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的法定组成部分,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协议形式规避支付义务,劳动者可主张协议无效并要求支付加班费,但需注意在仲裁时效内提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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