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实行“干6休1”的工作制度是否构成加班,需要根据具体的工作时间安排、劳动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综合判断,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干6休1”意味着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8小时,那么每周工作时间为48小时,超过了法定40小时的标准,超出部分应视为加班,但实际判断还需结合以下具体情形分析:

关键在于每日和每周的实际工作时间,若公司安排“干6休1”且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总工时未超过40小时,则不构成加班;但若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或每周总工时超过40小时,超出部分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若员工每天工作9小时、每周工作6天,则每周总工时为54小时,超出法定14小时,这14小时均应认定为加班,其中前8小时(即每周超出40小时的部分)按150%支付加班工资,剩余6小时(若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则按200%计算。
需考察劳动合同及公司规章制度中的约定,若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每周工作6天、每天8小时”,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关于工时制的强制性规定,则双方应按此执行;但若合同未明确约定,或公司单方面延长工作时间且未与员工协商一致,则员工有权拒绝加班或要求支付加班费,若公司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需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否则即便“干6休1”超出标准工时,也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加班。
加班的认定还需排除“值班”或“待命”等特殊情形,若员工在“干6休1”期间的工作内容并非正常的生产、经营任务,而是处于可自由休息的待命状态,且公司提供了必要的休息条件,可能不被视为加班,但若员工需随时响应工作要求,无法正常休息,则应计入加班时间。
以下为不同工时制下“干6休1”的加班认定示例:

| 工时制度类型 | 每日工作时间 | 每周工作天数 | 每周总工时 | 是否构成加班及法律后果 |
|---|---|---|---|---|
| 标准工时制 | 8小时 | 6天 | 48小时 | 超出40小时部分(8小时)为加班,需支付150%加班工资;若每天超8小时(如9小时),则每日超时部分按200%计算 |
| 综合计算工时制 | 10小时 | 6天 | 60小时 | 以周为周期综合计算,若总工时不超过法定标准(40小时/周),不支付加班费;超过部分按150%计算 |
| 不定时工时制 | 不固定 | 6天 | 不固定 | 一般不认定加班,但法定节假日工作的需支付300%加班工资 |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实行何种工时制,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如元旦、春节等)工作的,均需按300%支付加班工资,且不能以补休代替,公司安排加班需与员工协商,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否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相关问答FAQs
Q1:公司实行“干6休1”,但每天工作7小时,每周42小时,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
A:根据《劳动法》,标准工时制下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若每周实际工作42小时,超出2小时,公司应按不低于工资15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若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且已获批准,则需在一个计算周期内(如周、月、季)综合判断总工时是否超标,若未超标则无需支付加班费。
Q2:员工能否拒绝公司“干6休1”的加班安排?
A:员工有权拒绝违法的加班安排,若公司未与员工协商一致、超出法定加班时长(如每日超3小时、每月超36小时),或未支付加班费、安排补休,员工可拒绝加班,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或承担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