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非常重要且常见的问题,给出一个核心结论:

仅仅因为员工是“小三阳”(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但乙肝e抗原阴性、乙肝核心抗体阳性),公司不能因此解雇、拒绝录用或歧视该员工。
这种做法是违法的,违反了多项中国法律法规。
下面我将从法律依据、具体规定、公司可以做什么以及员工的权利等方面,为您详细解释。
法律依据:为什么公司不能歧视小三阳?
中国的法律体系对乙肝携带者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核心法律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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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经医学鉴定,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传染期内,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除外。”
- 这条法律明确规定,不能因为一个人是病原携带者(包括乙肝携带者)就直接拒绝录用,除非是法律明确禁止的、极易传播传染病的特定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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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 虽然没有直接提到乙肝,但乙肝歧视通常被视为一种“健康状况歧视”,与法律精神相悖,如果公司因此解雇员工,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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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 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 这条是专门针对乙肝歧视的“禁令”,明确了除极少数特殊岗位外,任何单位都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也就是俗称的“两对半”或“乙肝五项”)作为体检的强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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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2号)

这份文件进一步重申和细化了相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要求求职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不得以劳动者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为由拒绝招用或辞退。
核心要点: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
公司绝对不能做的事(违法):
- 拒绝录用:在员工入职前,仅仅因为其“小三阳”身份而拒绝录用。
- 单方面解雇:对于在职的“小三阳”员工,以其携带乙肝病毒为由将其解雇。
- 强制检测:在入职体检或常规体检中,强制要求员工进行乙肝五项检测(“两对半”),员工有权拒绝此项检测。
- 降薪、调岗、歧视性待遇:因为员工是“小三阳”而对其区别对待,如降低薪酬、调离重要岗位、不予晋升等。
- 泄露隐私:将员工的乙肝病情信息泄露给其他同事或第三方,侵犯其隐私权。
公司在什么特定情况下可以有所作为?
唯一的例外情况是针对“大三阳”(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乙肝e抗原阳性、乙肝核心抗体阳性)员工从事特定高风险岗位。
- 岗位范围:法律明确规定,只有极少数岗位是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特别是大三阳,即具有传染性)从事的,这些岗位包括:
- 餐饮业、食品业、托幼机构、医疗保健等行业的直接入口食品生产、服务或与人群密切接触的工作。
- 直接从事饮用水供应、化妆品生产等工作。
- 前提条件:
- 必须是“大三阳”:小三阳通常不具传染性或传染性极低,一般不在此限制范围内。
- 必须有传染性:需要由专业医疗机构进行医学鉴定,确认其处于传染期内。
- 岗位必须被明确禁止:岗位必须是上述法律、法规明确列举的高风险岗位。
- 必须在入职前就明确告知:招聘启事中应明确注明该岗位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
请注意:即使在这些特殊岗位,如果员工入职后才发现是“大三阳”,公司也不能直接解雇,而应将其调离至不禁止的岗位,如果无法调离,且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可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对于“小三阳”员工,公司应该怎么做?
- 平等对待:将“小三阳”员工与健康员工一视同仁,在招聘、晋升、薪酬、福利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 保护隐私:员工的体检结果属于个人隐私,公司有义务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无关人员泄露。
- 提供合理便利:如果员工因病情需要定期复查或治疗,公司在工作安排上应给予一定的理解和便利,例如允许其请假。
- 消除歧视氛围:如果公司内部出现歧视“小三阳”员工的现象,管理层应及时制止并进行教育,营造一个包容、平等的工作环境。
如果员工遭遇歧视,如何维权?
如果员工因为“小三阳”身份而遭遇了上述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 协商:首先尝试与公司管理层或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沟通,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要求纠正。
-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其介入调查并责令公司改正。
- 申请劳动仲裁: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如恢复劳动关系、支付赔偿金、赔偿损失等,这是最常用且有效的法律途径。
- 提起诉讼: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小三阳”不等于“病”,更不等于“无能力工作”,在中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对乙肝携带者的就业歧视是明确禁止的,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障每一位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而不是基于误解和偏见做出错误的决策,对于“小三阳”员工,他们应被正常看待,其个人隐私和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