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原因导致员工旷工却被全额扣除工资的情况,在实践中并不少见,且往往涉及劳动争议,从法律层面分析,这种做法通常存在违法风险,因为工资扣除需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不能简单以“旷工”为由全额克扣。

需要明确“因公司原因”的具体情形,这可能包括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如未安排工作岗位、未提供必要的劳动工具或安全环境)、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长期拖欠工资导致员工消极怠工)、擅自变更劳动合同核心内容(如强行调岗降薪且未协商一致),或者公司经营管理混乱导致员工无法正常工作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若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员工无法提供劳动,员工在此期间未提供劳动,公司虽无需支付“劳动报酬”,但也不能以“旷工”为由处罚员工,更不能全额扣除工资,双方可协商处理,如安排员工待岗,待岗期间公司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费;若公司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员工甚至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关于“旷工工资全扣”的合法性,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这意味着,即使是员工因个人原因旷工,公司也不能“全扣”工资,需扣除部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而“因公司原因”导致的未出勤,更不属于员工过错,公司无权扣除工资,若公司强行扣除,员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被克扣的工资及赔偿金(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
实践中,部分公司混淆“旷工”的界定,将因公司原因导致的缺勤视为旷工,并以此为由扣发工资,本质上是规避自身责任,公司未下达明确的、合法的加班通知,员工拒绝到岗,公司却以“不服从安排”按旷工处理;或因公司停产检修未提前告知,员工未到岗,公司以旷工为由扣发工资,这些情况下,员工有权举证证明缺勤系公司原因(如书面通知、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并主张工资权益。
为避免争议,建议员工注意保留证据,如公司的调岗通知、停工通知、工资条、考勤记录等;公司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也应严格依法办事,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并确保内容合法,避免滥用管理权,劳动关系的建立与履行应遵循公平原则,公司不能以强势地位单方面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员工也应理性维权,通过协商、投诉、仲裁等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相关问答FAQs
Q1:因公司原因导致员工无法上班,公司能按旷工扣工资吗?
A:不能,若因公司原因(如未提供劳动条件、拖欠工资、擅自变更劳动合同等)导致员工无法正常上班,员工不构成旷工,公司不能以旷工为由扣发工资,应与员工协商处理,若公司安排员工待岗,待岗期间需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费;若公司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员工可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公司强行扣发工资的,员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Q2:员工因公司原因缺勤,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旷工全扣工资”是否有效?
A:无效,规章制度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的,扣除工资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20%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因公司原因导致的缺勤,员工无过错,公司更不能全扣工资,即使规章制度有相关约定,因违法而无效,员工有权要求公司返还被克扣的工资,并可主张赔偿金。
